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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除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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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除名的条件

国有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2、经过企业领导会议讨论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3、征求企业工会意见;

4、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应当允许本人申辩并签署意见;

5、通知本人办理交接工作等事项;

6、结算职工当月工资;

7、给被除名职工出具《除名证明》,便于本人再就业;

8、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

9、转移职工本人档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已废止,今后企业对此种情形的职工,应当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