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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诉讼如何主观病历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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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诉讼如何主观病历封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