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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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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区别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与终止的区别在于: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终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终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终止是将终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终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