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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撤回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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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撤回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査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1)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

(3)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在判决宣告以前撤回自诉。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