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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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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内容为: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