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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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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十四条 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