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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审查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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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审查哪些内容

收养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

收养登记审查收养人户口本和身份证,所在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能力情况,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相关证明。

《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标签:收养 审查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