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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与外国签订了哪些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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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与外国签订了哪些条约

清朝末期政治腐朽,清政府为保全自身与外国签订了数十条不平等条约,例如:

1、《中英南京条约》中国赔款2100万银元,割香港岛给英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在通商口岸派驻领事,关税由双方共同协定。

2、《中俄爱珲条约》沙俄割占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的六十多万平方公里土地,还把乌苏里江以东约四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划作两国共管。

3、《天津条约》中国允许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增开汉口、九江、南京等十处通商口岸,外国传教士可以到内地自由传教,外国人可以在内地游历、经商,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长江口岸自由航行,赔偿英法军费各白银二百万两,赔偿英商损失白银二百万两。

4、《中日马关条约》中国割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赔款白银二亿两,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