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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谁签字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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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谁签字放人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通过提供担保人、交纳保证金并且出具保证书等方法,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的一种措施。取保候审由上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字放人。公安机关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期满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会把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并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